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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風雨聲72_行政立法關係的關鍵問題何在?

第七十二篇 行政立法關係的關鍵問題何在?

編者按:鄭海泉議員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出一項動議,內容如下:「本局促請政府著手與立法局共同就目前行政當局與立法機關彼此的溝通及工作關係進行檢討,以期在行政當局與立法機關之間建立更具效率及成就的工作關係。」司徒華投票支持是項動議,動議亦獲得立法局的通過。

主席先生,《中英聯合聲明》規定:「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這是規定處理兩者關係的正確的最高原則。假如真正遵守和貫徹《中英聯合聲明》的話,在這後過渡期,兩局的關係,也應該逐步朝向這個正確的最高原則發展。

《中英聯合聲明》又規定:「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由這樣的規定,我們可以見到,立法機關的產生是較民主的,能夠代表民意的,難於控制的;代表著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其產生可能是不民主的,不能代表民意的,易於控制的。於是,口口聲聲「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內心念念不忘「權力控制」、「高度集中」的人,在制訂《基本法》的時候,千方百計去限制、削弱、甚至拋棄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衡,遠遠偏離了「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的正確的最高原則。這實在是一個大倒退。

《基本法》的偏離和倒退,主要表現在下面幾方面。

首先,把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的範圍,只規限在下面的範疇內:執行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必須經立法會批准。

其次,行政長官由一個選舉委員會產生,這並不是一個民主的方法。在立法會議員方面,則盡力壓制由直選產生的數目,削弱了整個立法機關的民意代表性。

再其次,在立法會中,還規定了一個特別的表決程序:立法會議員個人提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訂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全體會議議員過半數通過。這就是曾經臭名昭著的所謂「一會兩局制」。

如果要一針見血說出要害來,就是:行政長官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是可以控制的,於是盡力擴張他的權力;立法會是通過選舉產生的,較難控制,於是一方面壓制直選,削弱其民意代性,另一方面又限制其對行政機關的制衡。這就是一些人所謂「行政主導」的潛台詞。

九七年後實施的《基本法》既已作出了這樣反民主的規定,我們對今天的、在九七年前的行政局,還能夠要求一些甚麼呢?

解決問題的最根本方法,是建立一個民主的政治制度。在沒有民主政治制度,或在還未爭取得一個民主政治制度之前,我們除了繼續努力之外,目前就只能祈求一個好人的、發善心的、重視民意的、不想官迫民反的政府。

檢討也好,溝通也好,要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否則只會「檢」而不「討」(只有表面的觀察,沒有深入的研究),「溝」而不「通」(只有表面的接觸,沒有深入的互相了解)。那一個共同的基礎,就是民意。假如行政立法兩局都重視民意,以民意為依歸,即使沒有甚麼檢討溝通,也會不謀而合,雖然「身無彩鳳雙飛翼」,也會「心有靈犀一點通」的。

九一年直選後,本局除了加入了直選議員外,民選議員的數目,同時超過了半數。這是起了質的變化。有人無視這個質的變化,無視本局已具有的民意代表性,尤其是無視直選議員所反映的民意,仍然看著過去百多年的老皇曆去做事,於是兩局之間才產生了愈來愈多的分歧,出現了不協調的現象,引致了今天的動議辯論。

我再說一次:解決今天的動議所提出的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爭取一個民主的政治制度。在這個目的達到之前,我們要求總督會同行政局,尊重、重視、接納本局所反映的民意,尤其是民選議員、直選議員所反映的民意,兩局在民意的基礎上進行溝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