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風雨聲61_選舉委員會與基本法

第六十一篇 選舉委員會與基本法

編者按:在一九九二至九三立法年度開始時,港督彭定康(在九二年初接替衛奕信出任香港總督)在其施政報告中提出一套政制改革方案,內容之一為選舉委員會由各區的民選區議員組成。麥理覺議員隨即在立法局內提出一項動議,以示支持,動議內容如下:「鑑於公眾支持香港政制繼續民主化,本局贊成總督的意見,就是如需為一九九五年的選舉設立選舉委員會,該委員會會由各區議員組成,藉以盡可能在當前情況下帶來最大程度的民主和讓香港人作最廣泛的參與。」司徒華在辯論中表示支持此動議,表決時亦投贊成票,動議獲得立法局通過。司徒華的發言日期為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副主席先生,去年九月直選和最近三次新界西補選中,在票站前,我被同屬某一派系的助選人員破口大罵。他們罵我是「漢奸」、「走狗」、「搞亂香港」。我並不憤慨,只感到可笑、可悲。

我沒有與滿身中國人民鮮血的日本戰犯握手言歡,互稱多年老朋友。我沒有出賣過半寸國家土地,沒有建議把釣魚台無可爭辯屬於中國的主權擱置。我沒有下令鎮壓拘捕準備在日皇訪華時要求道歉賠償的同胞。我沒有在街道上,放置過「同胞勿近」的「菠蘿」。我沒有做漢奸、走狗,搞亂香港的權勢和資格。他們罵我,只不過因為我爭取香港的民主,我支援中國的愛國民主運動,我不「轉軚」。

口中說出這些謾罵的,我覺得不是人,而是鳥——學舌的鸚鵡。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著甚麼,只是會走動的錄音機在播放而已。我因此而感到可笑、可悲。

兩三天前,有人說:「民主不是任何人的恩賜。」驟然一聽,還以為是方勵之來了香港。這句說話不論是誰說也是對的,民主不是任何人的恩賜,香港市民一直以來為爭取民主政制而奮鬥,任何點滴的進展都是他們奮鬥的成果。眼中沒有群眾,習慣只聽見來自天庭的聲音的人,才認為有人在扮救世主。其實,他是擁護恩賜的,不過,只認為應該由玉皇大帝恩賜而不是救世主。

麥理覺議員的動議,從基本精神到具體條文,都沒有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的基本精神是甚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個動議所提出關於選舉委員會的方案,有甚麼地方是不符合這八個字的呢?請有人來指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基本精神不是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嗎?動議的方案怎樣違反了基本精神?請他們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只規定了產生行政長官的推選委員會的組成,以及產生行政長官的辦法。但對產生十名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以及產生這十名議員的辦法,卻完全沒有規定。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更清清楚楚地規定,其中的產生辦法,只限於第二、三屆立法會,同時白紙黑字寫明,是「除第一屆立法會外」的。上述的人大決定,更寫明,作為直通車的查票員的籌備委員會只根據三點:(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二)願意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三)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只根據這三點去確認九五年當選的立法局議員能否成為特別行政區的第一屆立法會議員,沒有規定要根據這十名議員由一個怎樣的選舉委員會產生和怎樣產生。

基本法為甚麼對產生十名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委員會,不作任何規定呢?因為中英雙方同意了直通車,這十名議員在九五年產生,中國沒有權力對九五年的選舉作出規定和干預,所以讓出了空間。當時讓出了空間,現在又出爾反爾,要封殺這個空間,這樣,眼中還有甚麼基本法,還有甚麼資格來抨擊別人違反基本法。

副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假如有人因為我支持這個動議而罵我,請不要再用「漢奸、走狗、搞亂香港」這樣的說話,可不可以較為高明一點呢?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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