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風雨聲39_選舉制度的問題

第三十九篇 選舉制度的問題

編者按: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局對由政府提出的《一九九零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辯論,這是司徒華的發言。司徒華對該草案投了反對票,但條例最後得到立法局通過。

主席先生,明年三級議會的選舉,本來是香港邁向民主、高度自治和一國兩制的重要一步。但本條例草案,有不少地方是與這目標背道而馳的。老鼠決不會生出貓來。本條例草案拖延了香港走向民主、高度自治和一國兩制的步伐。現在,我著重指出其中的兩點。

第一,沒有立法成立一個獨立公正的選舉委員會,去負責確定如劃分選區等等可能直接影響選舉結果的重要規定。現在,這些重要規定,完全是由政府來拍板的。政府可以說是執政黨,世界上有那一個民主國家的選舉,是由執政黨來決定這些有關選舉的重要規定的呢?其實,政府應該避嫌,免被批評有所偏袒,主動建議成立這樣的一個獨立公正的選舉委員會。但現在不但不提出,反而拒絕這樣的建議,理由何在呢?

有人認為,時間太匆促了,九一年後才去成立選舉委員會。這不是時間問題,而是勇氣問題。下一次選舉在九五年,那時直通車已開行了,北風更為凌厲,現在已失去了勇氣,到時還會有勇氣嗎?那時候才成立的選舉委員會,還會是獨立公正的嗎?「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那時候還會有多少未凋謝的松柏呢?

第二,選舉年齡仍然保持為二十一歲,未有接納強烈的要求,修改為十八歲。單從邏輯上來說,這一點也是不合理的。

除了選舉外,其他的法律已規定法定年齡由二十一歲改為十八歲。為甚麼偏偏在選舉上不作修改呢?十八歲的青年,已可成為註冊公司的董事;如果這公司在功能組別中具有選舉權,他便可以被委任為投票人。為甚麼要把十八歲至二十歲的青年,分作兩類,一類剝奪其權利,另一類賦予特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十八歲的公民即有選舉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未來的特區會選舉特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到那時候,特區人大的選舉,假如仍然規定二十一歲才有投票權,這樣是否違反憲法呢?為甚麼十八歲的青年人有權投票去選舉人大的代表,卻沒有三級議會的選舉權呢?如果認為十八歲青年仍然未成熟,那麼是否也認為,未能成熟的人可以選舉人大代表,卻不能選舉三級議會議員?這是否對人大代表的侮辱呢?

我要答覆一下,剛才有人說「暗渡陳倉」,其實要求將選舉年齡由二十一歲改為十八歲,沒有甚麼「暗渡」而是光明磊落的。幾年來已有人討論。其次,有人說在立法局內務會議已經表決的事項,不能在此提出,這樣,還需要這會議來作甚麼?是否可用內務會議來取代這個會議呢?少數人的聲音是否可在立法局內務會議內完全被扼殺呢?今天提出這指責的人,是否想扼殺在內務會議內少數人的聲音呢?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不支持動議。

十年風雨聲 _ 司徒華一九八五至九五年立法局言論集 民主大學出版社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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