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附錄:到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

附錄

到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

──評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國籍問題

特首曾蔭權,任命八名副局長和九名政治助理,掀起滿城風雨,群情洶湧。備受抨擊的,主要是國籍和薪酬問題。本文只討論前者:這些副局長和政治助理,是否必須是,在外國無居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曾蔭權和中聯辦,統一口徑的回應是:副局長和政治助理,持有外國護照,並不違反《基本法》,《基本法》沒有這樣的規限。

聯合聲明不容外籍任府職

這實在是欺人太甚了!簡直把所有的人,都當作文盲,不懂得閱讀《中英聯合聲明》與其附件一,以及《基本法》。我們且來看看,這些文件是怎樣寫的。

《中英聯合聲明》: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須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均有同等約束力。」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各主要政府部門(相當於『司』級部門,包括警察部門)的正職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門的副職除外。……」

《基本法》:

「序言:……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第一百五十九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根據上面引述的條文:一、《中英聯合聲明》與其附件的法律地位,高於《基本法》;二、後者不能與前者相抵觸;三、如後者有模糊不清之處,應以前者為準;四、雖然《基本法》沒有明確規限,政府主要部門的副職,如正職一樣,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但《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除外」兩字,已明確規限,正職和副職都必須具這樣的身份。

請再讀一讀,《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四章的那一段條文罷!

違反法律是嚴重政治問題

曾蔭權曾說:任命副局長與政治助理,是政治性問題,不能以法律凌駕於政治。其實,違反法律是一個更嚴重的政治問題,尤其是違反《基本法》。

任命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去做副局長和政治助理,顯然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所以,亦即違反《基本法》。

我希望,有人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看看這次的任命,是否違反《基本法》。

(原載於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蘋果日報‧論壇》)

《三言堂》的「一言」(之十七)一寸春心(2009年1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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