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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俎上之肉」

「俎上之肉」

我在前文《〈我和章含之離婚前後〉》,說:我的《「家醜不可外傳」》,「被收入該書作為附錄。毫不介意,只以為事前事後全不知會,禮貌不周。」

隨即收到該書作者洪君彥的來信,說:「原先我交稿給出版社,囑咐他們一定要徵得作者的同意才能收入附錄。沒想到出版社在出版前沒和你打招呼,你事前事後全不知情,這是工作中的疏忽。我感到萬分抱歉,請你多多原諒。」

我回信說:「我很清楚,徵求同意收錄,是出版社的職責,所以,與你無關。應來信致歉的,該是出版社的負責人。∕今年五月,我應《明報月刊》約稿,寫了一篇有關回歸十年的文字。還未在該月刊刊出,《都市日報》便轉載了,事前事後都沒有打一個招呼。我去電斥責,才來函致歉。這次又故態復萌了。∕不但做事不認真,無禮,甚至是看不起人,以為給予稿費,便成為俎上之肉。可說沒有教養!」

我還記得,在接寫《明報‧三言堂》專欄之初,其後還有一次,報方要我簽一份合約,訂明:凡是我在該欄的文字,版權都屬於報館,不論出版、轉載、上網,須得到批准。我兩次都拒絕不簽,這不是版稅問題,而是尊嚴。所以,至今我在該欄的每一個字,版權都是屬於我自己的,沒有賣身。不過,我知道,報方把我在該欄的每一篇,都未經同意而上了網,我卻從未提及,更沒有追究。

不時有人徵求同意,轉載或收錄我在該欄的文字,特別是一些出版社,要錄作中文課本的課文,或編入學生輔助讀物,只要事前知會,我都是一概十分歡迎的。

且說,《明報》在北美多個城市出版,副刊《時代》的各個專欄,與本港見報的完全一樣。以我個人來說,十年多前約稿,只知道是在本港的《明報》刊出的,也許那時還沒有海外版。後來,海外版愈出愈多了,據我所知,就有溫哥華、多倫多、三藩市、紐約。這些海外版刊登這些專欄,是否也須徵得作者們的同意呢?我以為是必須的。

自己的文字,能讓更多讀者讀到,當然很高興,但總不能視之為「俎上之肉」。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三言堂》的「一言」(之十六)青山不老(2008年7月初版)